第三十五章 旧社会枷锁必碎_重生一九四六:世纪等待终成空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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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章 旧社会枷锁必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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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,这一切,在旧社会或许司空见惯,但在新社会,是违法的!是封建余毒!是必须要被砸碎的枷锁!
她的手指颤抖着抚摸着“男女婚姻自由”、“一夫一妻”这几个字,眼中闪烁着激动而冰冷的光芒。李建业,你触犯的,不仅仅是道德,更是国家的法律!
她继续往下看,寻找着与自己处境直接相关的具体条款。当看到“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,在家庭中地位平等”以及“夫妻有互爱互敬、互相帮助、互相扶养、和睦团结、劳动生产、抚育子女,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”时,她嘴角勾起一抹冰冷的讥讽。李建业何曾与她“地位平等”?何曾对她有过“互爱互敬”?他早已将所谓的“义务”抛诸脑后,另觅新欢去了!
她的目光,最终牢牢锁定在了关于离婚的章节上。
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,准予离婚。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,领取离婚证。”
“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,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;如调解无效时,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政府处理;县或市人民政府也不能解决时,应交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
她的心砰砰直跳。她和李建业,显然不属于“双方自愿”。那么,她就是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”!
接着,她看到了那些足以让她挺直腰杆的、准许离婚的具体情形:
“一方与他人通奸者……”
“一方受他方虐待或遗弃者……”
“一方重婚者……”
“重婚者”!
这三个字,如同烧红的烙铁,深深烙在她的视网膜上!李建业的行为,完美地契合了这一条!这是最明确、最无可辩驳的离婚理由!她几乎要忍不住喊出声来!
她强压下心中的激动,继续寻找着关于军婚的特殊规定。她看到,法律对革命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保护,但也明确规定,如果革命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,如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,另一方同样有权提出离婚,并且应得到支持。这让她最后一点关于“军婚难离”的顾虑也彻底打消了。
除了《婚姻法》本身,她还格外留意妇联下发的各种宣传材料和学习文件中,关于如何批判封建婚姻观念、如何帮助受压迫妇女摆脱困境的案例和论述。她将这些材料中那些铿锵有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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