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4章 第四回合:录音_公司黄了, 我家成了女神收容所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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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4章 第四回合:录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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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长的办公室在法院二楼尽头,窗户正对着后街,光线比走廊暗一些。

何必推门进去时,审判长正背对着门站在窗边打电话。

他没有出声,只站在门口等着,目光扫过屋内。桌上摊着几本卷宗,旁边放着一杯已经凉透的茶。

“知道了,我会处理。”

审判长挂断电话,转过身来。脸上看不出情绪。

“坐。”

何必走到办公桌对面坐下。

审判长绕过桌子,在自己的位置上坐好,盯着他看了几秒,随后拿起遥控器按了一下。

墙角的电视屏幕亮起来。

画面停在刚才那场庭审上,正是王建国承认伪证的那一刻。

“知道我为什么叫你来吗?”

“猜不到。”

审判长把遥控器放下,手指在桌面上敲了两下。

“刚才休庭,我接到两个电话。一个是区法院陈副院长打来的,另一个来自市中院刘主任。”

何必没有接话。

“陈副院长问今天庭审的情况。刘主任说,有人反映你在庭上使用未经核实的电子证据,建议本庭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合法性。”

审判长停了一下。

“这两个电话,前后相差不到三分钟。”

何必嘴角轻轻动了动。

“他们是在同一个会上商量好的?”

审判长没有否认。

他端起凉茶喝了一口,眉头随即皱起来,又把杯子放回桌面。

“何必,你以前也在这个系统里待过,我就不跟你绕弯子。你提交的转账记录,还有吴志强的证言,程序上都站得住,我认可。”

他看着何必。

“但王建国那件事,你为什么提前通知了辩方?”

“提前通知,他们就不会让他出庭。”

“这不合规矩。”

“法律也没有禁止。”

审判长盯着他看了片刻,忽然笑了一声,摇了摇头。

“你还是老样子。”

“没办法。”何必说,“我不变,世界也会变。”

审判长脸上的笑意收了回去。

他打开抽屉,取出一个牛皮纸信封,推到何必面前。

“看看。”

何必拆开信封。

里面是一张A4纸,打印着几行通话记录。他快速扫了一遍。

记录显示,昨天下午,有一个座机号码连续三次拨打辩方律师陈律师的手机。每次通话都超过两分钟。

座机归属地显示:华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。

何必把纸放回信封。

“谁送来的?”

“匿名。”审判长说,“附了一张纸条,只写着‘热心市民’。”

“你留档了?”

“已经让书记员记录在案。但目前不能直接当证据使用。”

何必把信封推回去。

“需要我做什么?”

“我只是提醒你,有人在盯着你。”

审判长靠进椅背。

“而且不是普通人。能调出通话记录,再匿名送到我办公室,至少说明他有内部渠道。”

“谢了。”

审判长没再追问。

“还有十五分钟开庭。今天下午能不能把案子推进下去,就看接下来这一轮。”

他起身走到窗边,像是随口问了一句:

“听说你手里还有一段录音,没放?”

何必也站了起来。

“压轴。”

从办公室出来时,何必在走廊尽头看到了苏晚晴。

她握着手机,脸色有些凝重。

何必走过去。

“怎么了?”

苏晚晴把手机翻过来给他看。

“妙妙刚才发消息,说秀兰姐下午开始就一直关机,怎么都打不通。”

屏幕上,林妙妙的消息一条接一条。

“秀兰姐电话打不通。”

“我又打了四次,还是关机。”

“我刚才打她家座机,也没人接。”

最后一条是:

“要不要报警?”

何必看完,把手机还给她。

“先回她,别急。”

“可秀兰姐之前说好了会到庭。”

“她不是会被小事绊住的人。”何必说,“她说过会来,就一定会来。只是她有自己的节奏。”

苏晚晴迟疑了片刻,低头开始回复消息。

何必从她身旁经过时,压低声音道:

“一会儿进去,注意看辩方律师的反应。”

苏晚晴抬头。

“你要放录音了?”

“对。”

“那段录音,你到底怎么拿到的?”

何必没有停下脚步。

“张耀华每次去钱柜会所谈事,都习惯用包厢里的录音笔。他会把谈话录下来,防着对方翻脸。”

苏晚晴快步跟上。

“所以——”

“有人把他一个月前的录音备份卖给了我。”

何必推开法庭的门。

“至于那个人是谁,不是你现在需要知道的。”

苏晚晴愣了一下,最终没有继续追问。

旁听席上的人已经陆续回来。

林妙妙坐在最前排,一看见何必进来,立刻站起身,眼神里全是询问。

何必朝她摆了摆手,示意她坐下。

顾思琪坐在左侧靠边的位置,手机屏幕亮着。看到何必后,她抬起头,嘴唇动了动,用口型说:

“赵秀兰没来。”

何必点了下头。

他走到原告席,拉开椅子坐下。公文包放到桌上,拉链打开后,里面露出一支银白色的小型录音笔和一叠A4纸。

苏晚晴坐在他旁边,看了一眼录音笔。

“就是这个?”

“嗯。”

“你确定它能起作用?”

何必把录音笔放到桌面,调整了一下角度。

“待会儿听完就知道了。”

书记员起身。

“肃静。全体起立。”

审判长重新落座,敲下法槌。

“继续开庭。本庭进入下一环节。原告方,是否有补充证据或证人?”

何必站起身。

“审判长,原告方有一份补充音像证据,编号第十八号,申请当庭播放。”

辩方律师马上起身。

“反对。原告方的举证环节已经结束,我方没有收到该证据副本,违反证据交换程序。”

何必不慌不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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