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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7.第三百二十七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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薄葬成为风气。仁宗时,翰林学士承旨宋祁撰《治戒》篇授其子,提出他身后应三日敛,三月葬,不为流俗阴阳拘忌;棺用杂木做成,不要将金、铜杂物放在墓内;墓上植五棵柏树,坟高三尺,不要用石翁仲和石兽。一些士大夫建墓,不用砖头,只用石灰和筛土夯实,避免将来被村民发掘而盗取砖头出卖。
这里插播一道盗墓的缺德鬼的事:宰相晏殊和张耆死后,都葬在许州阳翟(治今河南禹县),相距数里。有人先盗张耆墓,从中得到金宝珠玉甚多,遂完其棺槨而去。后来盗晏殊墓,所得仅木胎金裹带一条和金数两,明器都是陶制品,颇为失望,遂用刀斧劈碎遗骨。这件事使有些人以为张耆因“厚葬完躯”,而晏殊因“薄葬碎骨”,是“俭葬之害”。
3 纸钱
宋朝民间在丧葬和祭祀仪式上已普遍使用纸钱和纸制明器。北宋初,在福州的东岳行宫,人们都用纸钱去祭神祈福。当时人描写,纸钱数量之多好似“飞雪”,最后把纸钱焚烧掉。
4 关于土葬和火葬
土葬和火葬是当时两种主要的葬法。从宋初开始,火葬逐渐流行。太祖建国伊始,曾下诏“禁民以火葬”,但收效不大。河东路百姓因为“地狭人众,虽至亲之丧,悉皆焚弃”。一般士大夫到外地做官,病死任上,子孙火焚其柩,收集骨殖带回故里安葬。[注释]朝廷规定军人出戍,死后允许火葬,将骨灰运回。又规定郊坛三里以外,“方得烧人”。二程认为国家对火葬实际上是“明立条贯,原不为禁”。所以,民间把火葬看成合乎礼法,“虽孝子慈孙,亦不以为异”。火葬具有省地和省钱的优点,加上朝廷允许一般百姓这样安葬,因此,到南渡后,更加盛行。
5 受佛道二门的迷信做法
丧葬仪礼还受到佛、道二教和民间其他迷信的很深影响。主要表现在七七日和百日、周年之说,择日和择地安葬,做道场等功德,穿孝服,居丧饮食等方面。佛教编造人间和阴间、天堂和地狱的故事,说人死后,每遇第七天,其魂必经一次阴司,受许多苦。由头七、二七,一直到七七即过完最后一次阴司,称“断七”。然后有百日、三周年,都要经过一次阴司。百姓出于孝心和爱心,以及迷信无知,便在父母等亡故后,请僧徒做道场或水陆大会、打醮,写经造像,修建塔庙,称“做功德”
。做完功德,又做羹饭,称“七次羹饭”。据说,这样便可弥补亡人的罪过,使之脱离地狱之苦,升入天堂,享受种种快乐;否则,永远打入地狱,受尽锉烧舂磨的痛苦,不得超生。道教原来只讲清净自然,没有地狱天堂之说,但见佛教僧侣获利,也加以仿效,编造了“送魂登天,代天肆赦,鼎釜油煎,谓之炼度;交梨火枣,用以为修”的说法,其中“可笑者甚多”[注释]。于是民间遇到丧事,请僧侣和道士念经、设斋、打醮、做佛事等,便成为习惯,鲜以为怪。
百姓还相信阴阳先生或“葬师”的话,人死后,安葬既择年月日时,又相信风水形势,认为日后子孙是否富贵贤寿或贫贱愚夭,全部靠此。所以,世俗多将棺柩寄放僧寺,无人看守,往往因为年月不利,拖延几十年不葬,甚至终身、数世不葬,不免被他人抛弃,或被盗贼所发,或遭水火漂焚。还有一些人家因为离卜葬的日期还远,又不愿出殡置之费,多停柩在家,以致将家中各种杂物放在棺上,就像使用几案一样。
6 丧乐
在丧葬过程中,民间已习惯“用乐”即聘请乐队奏乐。初丧时,奏乐“娱尸”。出殡时,仪仗队由“美少年、长指甲”的僧侣敲打着从少数民族传来的花钹、花鼓槌在前引导,与丧者家属的号哭声前后呼应。宋初,曾下令禁止士庶之家在丧葬时用乐和僧徒仪仗前引,但收效甚微。南宋时,临安府居民在修设道场时,普遍用“瑜伽法事”,整天敲击鼓、钹。同时,民间在居丧期间,照样饮酒吃肉,还互相宴请,鲜以为怪。
7 丧服和披发
子孙的孝服,在五代刘岳撰《书仪》时,规定五服(即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以亲疏为等差)都穿布衣,衣裳制度大略相同,这还接近“古礼”。到宋朝,由于“世俗多忌讳”,除非儿子为父母,媳妇为公婆,妻子为丈夫,小妻(妾)为丈夫,无人穿着麻布做的衣服。不然,丧家的尊长不同意,众人也会讥诮。当时还习惯遇到至亲丧事时,要披头散发表示哀悼。按照“古礼”,应披散全部头发。宋太宗死后,真宗“散发号擗(分裂)”。“有司定散发之礼”,仅皇太后“全披发”即披散全部头发,皇帝和皇后、诸王、公主、县主、诸王夫人、六宫内人皆“左被发”即披散左边的头发。民间则习惯为父亲只披散左边的头发,为母亲披散右边的头发,为公公披散后面左边的头发,为婆婆披散后面右边的头发。这比前代要复杂得多。
(以上都出自《两宋文化史》第八章,宋朝的礼制和宗法) 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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